财行〔2013〕453号
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《安庆市市直机关
差旅费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市直各部门:
为贯彻落实中央“八项”规定,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,我局重新修订了《安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安庆市财政局
2013年10月10日
信息公开类别:主动公开
安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印发
安庆市市直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《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》的规定,规范差旅费管理,按照勤俭节约、保障必需的原则,参照财政部《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》和安徽省财政厅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〈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、人大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民主党派、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(以下统称市直机关)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离开所在城区(不含出国出境)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,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等。
第四条 市直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出差报销审批制度,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。
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
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。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,超支部分自理。
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标准(详见附表)
(一)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乘坐火车,也可乘坐高铁列车、动车二等座。从当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,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,可购同席卧铺票,凭票报销。
(二)正、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(含随行一人)出差,可乘坐火车软席、高铁和动车一等座、轮船二等舱或飞机经济舱。
(三)出差人员赴机场、火车站,不得乘座出租车;其往返机场(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)的交通费、乘车(机)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(限每人每次一份),可凭票报销。
第七条 住宿费开支标准(详见附表)
(一)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。出差人员应在财政部门定点的宾馆住宿;因特殊情况没住定点宾馆的,应当选定三星级及以下宾馆住宿。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票报销。
(二)正、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,费用上限标准为300元/人·天;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,费用上限标准150元/人·天;单数人出差,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,住宿费按照住宿标准两倍以内凭票报销,超过部分自理。
(三)出差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等信息,可登陆财政部、省财政厅、市财政局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获取。
第八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的,一律不予报销。
对没有入住住宿地出差定点饭店的,出差人员所在单位有权拒绝报销其住宿费。
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
第九条 出差人员在外就餐自行解决,按标准补助,实行定额包干。伙食补助费标准,按出差自然(日历)天数计算,不分途中和住宿,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。每人每天省外补助50元、省内每人每天补助30元。
第十条 出差人员如遇特殊情况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,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。
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在市内原则上乘坐公共汽车或地铁列车,凭据报销。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市内出租车交通费,经单位领导批准,凭据报销。
第四章 因公出国(境)、参加会议、培训、挂职的差旅费
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(境)境内交通费、伙食补助费以及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参加会议、培训交通费、伙食补助费按本《办法》规定标准报销。因公出国(境)境外的食宿交通费,按照《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(境)经费管理办法》规定执行;会议和培训期间统一安排的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,凭会议(培训)主办单位的通知及票据据实报销,不再报销伙食补助。
第十三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到外地参加党校、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,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。往返交通费、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。在市内参加各类培训学习,学校要求在校食宿的,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按票据据实报销,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。参加市内各类会议一律不报销费用。
第十四条 到省内、外单位挂职锻炼、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,往返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,按照本《办法》规定标准报销。
第十五条 赴新疆、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、支援工作等人员,在外期间各项津贴、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,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。往返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,按照本《办法》规定标准报销。工作期间出差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。
到上级单位挂职锻炼的,挂职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。到下级单位(不含经组织部选派且已明确给予定额补助的)挂职锻炼的,挂职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,伙食补助费由原单位报销。工作期间出差由挂职单位承担差旅费。
第五章 调动、搬迁、探亲的差旅费
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,在途期间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,按《办法》规定,由调入单位报销。其行李、家具等托运费,由调入单位按不超过每人每公里l元标准,凭据报销。
第十七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工作人员,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予探亲的,可报销本人到达探亲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,不报销伙食补助费、市内交通费。
第十八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,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,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,不报销伙食补助费、市内交通费(因公负伤的除外)。
第十九条 由部队转业到市直单位工作的人员,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,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、规定标准计算发给,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,多退少补,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。
第二十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享受法定公休假、节假日,不予以报销差旅费;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,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,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,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,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。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食宿费、伙食补助费。
第六章 监督管理
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,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行结算食、宿费,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。各接待单位协助安排食、宿的,要严格遵守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定标准,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、宿费。出差期间,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,均由个人自理。
第二十二条 除不具备条件外,食宿费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。
第二十三条 市直机关要规范差旅费管理,自觉接受监督。市纪委、市监察局、市财政局、市审计局定期联合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,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一经查实,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市直其他预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行。市财政局《关于印发〈安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行字[2007]115号)同时废止。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安庆技师学院关于转发安庆市财政局印发《安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》的通知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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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速列车 |
高铁、动车 |
轮船(不含旅游船) |
飞机 |
其它交通工具(不含出租车) |
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(元/人·天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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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外 |
省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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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|
软席(软座、软卧) |
一等座 |
二等舱 |
经济舱(普通舱) |
据实报销 |
300 |
300 |
正副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|
硬席(硬座、硬卧) |
二等座 |
三等舱 |
经济舱(普通舱) |
据实报销 |
150 |
150 |